仿造玩具车为牟利,侵犯著作权触刑律

作者: 2021-10-8 11:07:50 新闻资讯

近日,由我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仿造透明玩具车侵犯著作权案获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均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是我县首例美术作品侵权入刑的案件,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在未取得汕头市澄海区某甲玩具厂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二人位于饶平县三饶镇的某乙玩具厂内雇佣工人复制生产某甲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一款透明玩具车,并将部分注册商标去除后整装对外出售。

自202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共出售仿造的透明玩具车30箱给客户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收取货款人民币38160元。

2021年5月6日10时许,饶平县公安局联合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饶平县某乙玩具厂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任某某,查获一批仿造的透明玩具车。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饶平县公安局投案。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查扣的“透明齿轮玩具车”与“某甲玩具车”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张某某、任某某侵犯著作权案的涉案玩具(透明齿轮玩具车2批)在2021年4月6日的合格产品在市场的中间价格为人民币166656元;侵权的涉案玩具(透明车轮玩具车1200件)在2021年4月6日的合格产品在市场的中间价格(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13824元。

案后,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主动赔偿汕头市澄海区某甲玩具厂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该玩具厂及知识产权所有人的谅解。

经法院一审审理,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某甲玩具厂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饶检君警示:随着我国文娱产业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渐加强。相关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可以参考借鉴他人的设计灵感,但不可随意复制抄袭,否则很容易落入侵权争议,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将立足检察职能,深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将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加强权益保护有机结合,为营造饶平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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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https://3g.163.com/news/article/GKVJ6U4004179H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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