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包装“撞脸”,郑州一经销商被告了

作者: 2021-12-17 10:24:45 新闻资讯

两家巧克力豆产品外观设计包装的图案、字体等相似,但一家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另一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品“撞脸”冲突,该如何解决?销售商通过正规渠道进货,销售了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12月16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南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青岛某食品公司诉郑州市某商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案情】两家商品外包装“撞脸”,著作权人将经销商告了

原告青岛某食品公司诉称,原告公司成立于2017年,系涉案《五彩小子》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成立之初就创作《五彩小子》美术作品,用于本公司巧克力产品包装使用,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21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郑州某商贸公司在郑州一商店内销售带有《五彩小子》美术作品图案包装的巧克力豆商品。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厂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报告,算侵权吗?

当日庭审现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晖担任审判长,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告现场拆封了从被告处购买的侵权商品,与其生产的产品进行比对,认为涉案产品包装箱及包装袋上的字体图案及颜色与原告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字样相同,构成实质性侵权。

法庭上,郑州市某商贸公司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答辩。该公司答辩称,作为销售商,他们是通过正规渠道从生产厂家界首市某食品公司购进的产品,并不知晓其购买产品中生产厂家使用的卡通形象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其在知晓后立即将涉案产品下架,停止销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只需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尽到注意义务,被告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涉案产品,对产品的合法来源已尽到注意义务。此外,被告通过询问,得到了厂家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报告,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四十多分钟,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关于著作权与专利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销售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涉案产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等争议焦点进行陈述并发表辩论意见。

最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择日组织调解。

【延伸】著作权VS专利权,分别都是什么权利?

记者随后采访了解到,著作权、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等,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审理也越来越专业化、精细化。2019年5月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负责办理郑州市辖区内发生在管城区、金水区等七区(市)诉讼标的在50万以下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作为管城区法院唯一派出法庭,南曹法庭承担了知产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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