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麻花”商标权纠纷案落幕!

作者: 2022-1-7 9:53:31 新闻资讯

发生在重庆历时多年的“陈麻花”商标之争,最终落幕!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

“陈麻花”商标纠纷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7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行再255号行政判决书载明,这场再审官司中,再审申请人有五家,乃原审第三人。

案件的被申请人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麻花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再审申请人互旺公司等在申请再审时称,“陈麻花”系麻花商品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其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无效。

申请再审人称,即便认为“陈麻花”尚不构成通用名称,但因其为磁器口乃至重庆市知名特色小吃,作为一种商品名称,亦无法起到产源识别作用,故其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应予以无效。

为此,再审申请人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其已依据本案二审判决重新作出裁定,维持诉争商标在麻花商品上的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予无效宣告。

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规定成为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时,陈麻花公司表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陈麻花”商标不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被认定为麻花商品通用名称的广泛性,相关公众将“陈麻花”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不具有普遍性。

“陈麻花”商标不具有区分某一类麻花商品的规范性,无法指出该种名称的麻花商品与其他麻花商品物理特性的具体区别。“陈麻花”商标经陈麻花公司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陈麻花公司还称,虽然有部分相关公众对“陈麻花”标识产生混淆,但这是由于侵权行为所导致,不能得出“陈麻花”是磁器口麻花的统称并构成通用名称的结论。

陈麻花公司请求驳回互旺公司等的再审请求。

据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成为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

法院: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正确

再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普遍认为“陈麻花”所具体指代的是哪一类麻花商品,“陈麻花”尚不足以构成麻花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基于上述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认识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状况等事实,证明本案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陈麻花”已不能区别具体的麻花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故其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此外,诉争商标核定在麻花以外的“怪味豆、琥珀花生、黑麻片、糕点”等商品上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

为此,再审法院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最终判决如下: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就“磁器口陈麻花”有关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了判决,认定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磁器口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该院对此予以维持,并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9)京行终9864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行初3835号行政判决。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判决也意味着“陈麻花”、“磁器口陈麻花”的商标之争,至此落下帷幕!此后,原注册人就不再享有第30类“陈麻花”商标专用权了。当然,以后大家都不能再将“陈麻花”作为注册商标来用了。磁器口陈麻花经营者之间的多年纷争将就此止息!

“陈麻花”商标之争时间表

2017年11月7日

陈麻花公司注册“陈麻花”,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麻花;怪味豆;琥珀花生等。

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

在磁器口经营麻花的五家商户先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陈麻花”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4日

2019年4月11日

陈麻花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告上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五家麻花商户成为该案第三人。

2019年9月20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0年2月20日

2021年12月17日

因5家麻花商户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陈麻花”构成一种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虽认定不当,但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以及一审判决驳回陈麻花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

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347号行政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3833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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