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标授权”“加盟费”为由诈骗18万!两人被提起公诉

作者: 2022-1-24 11:12:55 新闻资讯

近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一则起诉书。廖某兵与廖某谎称持有注册商标吸引被害人与其洽谈商标加盟事宜,想起骗取18万“加盟费”,后被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廖某兵陆续注册成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谎称“**有限公司”、“**惠民”商标是其所属公司经申请所有的商标,可以合法使用,以名义将“**有限公司”商标的使用权以10万元的价格授权被害人赖某某在福建省连城县经营超市。在双方商定完毕后,由廖某等公司业务员代表公司与被害人签订“商标授权合同”,并要求被害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加盟费”转入其公司账户。

同日廖某兵通过其公司对公账户将加盟费中的4.5万元转至被告人廖某的个人账户作为廖某的业务提成,并将4.5万元转账至被告人廖某兵的个人账户用于公司日常开销。

据悉,2015年4月22日,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赣市工商公处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廖某兵公司在开展业务时,通过公司网站、招商文书、宣传画册等多种方式,突出使用“**”字样进行宣传,让公众对其公司旗下注册商标产生误认,被处以罚款2万元整。2015年12月10日,**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所有权的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8月11日该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2016年12月26日,二审维持原判。

因上述公司被行政处罚及商标侵权起诉,2016年1月12日,廖某兵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成立**有限公司,将原公司业务员廖某等人带至深圳为新公司工作,廖某兵、廖军依然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的商标授权业务。

2017年初,廖某兵、廖某等人在未获得“**惠民”等一系列与“**”相关商标的情况下,谎称已取得上述商标并可以授权使用,廖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公司的负责人徐某某洽谈后商定按8万元的价格以新公司名义授权“**惠民”商标12年的使用权给被害人公司在福建省明溪县经营的超市。

2017年4月20日,廖某在明溪县某售楼部与徐某某签订《超市加盟授权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害人公司按照约定于当日通过其对公账户转账8万元至廖某兵新公司的对公账户。次日,廖某兵通过新公司对公账户将加盟费中的3.88万元转至廖某的个人账户作为被告人廖某的业务提成。经廖某兵确认到账后,由廖某将“**惠民”商标的《授权证书》牌匾交给徐某某,为隐瞒“**惠民”商标的申请被驳回无效的事实,该授权证书标注的商标注册号为:1340****,1635****,其中商标注册号:1340****为被告人廖利兵等人申请的**类似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1635****为“**惠民”申请商标(已被驳回)。

2018年12月,被害人公司对外发布广告称其位于明溪县**镇**广场的超市准备冠以“**惠民”商标开业,被工商部门告知“**惠民”不是廖某兵新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该商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后被害人徐某某及其委托律师吴某某多次联系廖某、廖某兵协商解决,廖某、廖某兵坚称该商标可以使用,拒绝退还8万元,后隐匿失联。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认为,廖某兵、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18万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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