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允许拍摄发抖音?老年人肖像权应受保护!

作者: 2022-4-13 9:57:03 新闻资讯

耄耋之年的林某与张某系同村邻居。2021年1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邻居张某将其与林某争执的过程拍摄成视频,并将录制的视频片段上传至抖音APP。

林某认为,张某未经其同意,在抖音平台上传带有其个人形象的视频,并附不实评论,导致不明情况的网民对其发表恶意评论,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遂起诉至泉港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

张某则辩称,其拍摄视频系事出有因,视频并未二次加工,属于双方争执过程的真实情况记录,且视频上传仅4个小时便自行删除,并未给林某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林某已80多岁,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泉港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秉持人性化办案理念,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努力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双方争执焦点开展调解工作。

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结合诉争视频的内容、上传时间、转发量及网民评论,向双方释法明理;另一方面,法官从促进邻里友好团结的角度出发,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缓和双方的对抗情绪。

最终,张某诚恳承认自身行为存在的不妥,取得了林某的谅解。双方就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至此,本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民法典实施后,判定肖像权侵权时不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营利目的,所有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除基于个人学习、公共利益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之外,都可能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本案中,虽然张某的视频系真实录制,亦无侮辱诽谤行为,事后也及时删除,但其在未经林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带有林某肖像的视频发送至公共媒体平台,该行为已经侵犯了林某的肖像权,林某有权请求张某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互联网时代,微信、抖音等APP已成为不少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交流工具。有的人习惯随手拍摄照片、视频,并在朋友圈、抖音等平台发布传播。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言论、发布视频及照片等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免因侵犯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等权益而导致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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