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8瓶矿泉水索赔8000,这算不算讹诈?

作者: 2022-4-15 10:14:18 新闻资讯

职业打假人买8瓶过期矿泉水,然后狮子大开口,向商家索赔8000元

3月8日,某大型连锁超市,一男顾客在一天内先后8次从该超市购买了8瓶矿泉水,然后,以矿泉水过期为由(到期日为3月6日),向该超市索赔8000元。

超市员工回忆发现,该顾客和前几天以牛奶过期为由向她索赔的是同一个人。

无疑,该超市遇到的是“职业打假人”。

为了规避风险,超市老板都很精明,他们将过期食品上架的责任与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没过期的不能下架,过了期的不能上架,否则,一旦因此被打假,员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员工时刻都要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时刻注意自己负责的区域内每一件商品的保质期。

时势造英雄,王海成为“职业打假”第一人

“职业打假”这个词,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

1995年,一个叫王海的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12副假冒索尼耳机向商提出双倍赔偿,获得了《消法》的支持。王海是《消法》实施后依法维权的第一人,他因此获得了中国消费保护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

1996年,因为打假,王海受央视《实话实说》栏目邀请,以中国消费者打假第一人的身份参加了《谁来保护消费者》节目,与知名媒体、高校科研机构、律所嘉宾和现场观众就打假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辩论,从此,“职业打假”进入了老百姓的视野,也从此,王海开启了他的“职业打假”人生。

随后一段时间,“职业打假”成了老百姓口中的热词,因为可以通过“打假”获取相当可观的利益,而且合理合法,所以,全国涌现出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打假风暴”。

用王海的话说,“打假”是一种应该得到奖励的志愿监督行为,只要假货还在,“职业打假人”就不会消失。

那个年代,“职业打假人”的确是在用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职业打假人”受到了广大老百姓的支持。

啄木鸟捉虫,旨在填饱肚子,而不是做森林卫士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人民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食品药品安全得到了高度重视,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201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这一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购买者获得赔偿。

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出台,确保了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食品药品侵权行为中逐渐提高的赔偿标准,使一些“职业打假人”动了以此牟利的歪心思。食品药品行业成了“职业打假人”集中“打假”的目标,“打假”沦为生意。

去年年底,号称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陈志强,在和商家打了800多场官司、获利十多万元以后,收到了法院寄给他的《民事裁定书》,其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被认定构成了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当地公安机关也决定对其涉嫌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

前文所述的“职业打假人”刻意买8瓶过期矿泉水向商家索赔8000元,显然有讹诈的嫌疑。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民生,职业打假应该支持

对于“职业打假人”,迄今并没有公认的定义。在普通老百姓的理解中,他们是指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为依据,通过反复、大量购买商品来索取相应赔偿的个人或群体。

“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打假为名行敲诈勒索之实,肆意践踏公序良俗,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应该取缔。

不过,作为主要消费群体的普通老百姓认为,“职业打假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虽然“职业打假人”中,有人是为牟利而打假的,但他们的“打假行为”确实起到了净化消费市场的作用,此其一;

其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力度不够,需要社会力量作为补充。

食品药品安全涉及民生,是不容忽视的大事,仅凭食药监对庞大的食品药品市场进行监管,很多时候力不从心。而“职业打假人”因为有利益的驱使,他们会主动去监督所有可能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这是对食药监职能的一种完善和补充;

其三,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成本太低,“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可以震慑商家的侥幸心理。

今年3.15,插旗菜业的老坛酸菜卫生问题被曝光,在记者问及为什么出口国外的产品卫生合格,而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卫生存在严重问题时,得到的答复是,国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罚款不过几千元,出口国外的产品不合格,罚款起码几十万,甚至直接破产。所以,对出口产品他们半点都不敢马虎!

存在同样问题的何止插旗菜业?

倘若,插旗菜业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一次索赔几十万,他们还敢对国内消费者马虎吗?对于置人民生命健康于不顾,唯利是图、制假售假的厂家和商家,只有将他们打痛了,他们才会悔改!

当然,“职业打假人”必须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在打假的基础上索赔,可以支持,但如果只索赔不打假,那就纯属敲诈了,应该给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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