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应有底线,余声夫妇事件中自媒体的侵权行为

作者: 2022-5-4 19:37:07 新闻资讯

近日,在合肥疫情消息的夹击之下,一则关于安徽卫视主持人余声的老公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消息冲上娱乐热搜,至2022年4月25日,仍未出现官方正式通报。然而各路营销号、公众号闻风而动,刻入DNA里的追逐热点本能让他们不假思索地炮制出一篇篇推文。文章图文并茂,余声和其丈夫的合照甚至是余声的单人照被多次引用,连部分认证为律师的公众号也不能例外。

在某位律师的原创文章中,以该热搜的网传情形作为案情基础素材,洋洋洒洒地剖析了“案情”后,列举了对余声丈夫魏某的量刑影响因素后,大胆预测了刑期,该文章开通了“喜欢作者“的赞赏功能,读者可通过该按钮进行金额自定的打赏。目前该文章已受到三十多人喜欢。

自然,该文章不忘放上余声的美照,在微信转发链接中,显示的正是余声戴着墨镜的单人照片。

美女与热点,向来是网络的流量密码,作者深谙此道。

作为一个自媒体运营者,显然该文作者已初窥门径,但作为一个律师,作者却忽略了该行为的法律风险,可能侵犯了余声及其丈夫魏某的肖像权。

一、 肖像权侵权行为认定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998条,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1020条更是直接列举了例外情形。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五种例外情形,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均属侵权行为。

二、该律师行为分析

首先,该律师将该文发布在微信公共平台上,不符合例外情形第一条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肖像,也不符合例外情形第三条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其次,该文章作者处有律师真名,个人公众号认证为律师,且开通了“喜欢作者”功能,也实际获得了打赏。可以看出,该律师使用二人的肖像权出于扩大自身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并非为了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后,作为网传刑事案件嫌疑人魏某,也享有肖像权。即使将该文写作目的归于实施新闻报道,也不是不可避免的要使用魏某照片的情形。且该事件目前尚未出现官方通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大肆传播魏某及余声的照片以获取流量,可能对二人造成精神伤害。

三、点评

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发展日益成熟,但自媒体运营者的法律意识依然淡泊。比起日益受到重视的文章、图片版权问题,许多运营者以为附上图片、文章引用出处就可以避免法律风险,往往忽略了肖像权的问题。已有多名自媒体运营者出于商业目的使用明星公开发布的照片、演员剧照而深陷法律纠纷,败诉赔款。如赵丽颖与诺誓(北京)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肖像权纠纷一案,该公司被判赔偿8万元。鹿晗与唐山金荣医院肖像权纠纷案,该医院被判赔偿6万元。

作为法律人士,在公共平台发声时更应防范各种法律风险,谨言慎行,应以杰出专业水平,通俗易懂地科普来吸引流量,而非在“蹭热点”中迷失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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