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唱了首歌被索赔10万?音乐版权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者: 2022-7-4 21:42:35 新闻资讯

主播唱了首歌被索赔10万?音乐版权中涉及的这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看直播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娱乐方式。在短视频时代,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短视频平台表演各种节目,获得关注和流量,进而走红。短视频博主、直播博主这类自媒体行业也蓬勃发展起来。伴随着互联网自媒体的发展,在从业过程中,自媒体博主可能遇到各种问题,法律对该行业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博主们稍不留神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案情摘要近日,就有一位主播因在直播过程中唱了一首歌就被索赔10万元,一起来看一下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主播PDD(刘某)刘某原来是一名电子竞技选手,微博粉丝有700多万,后来做了游戏主播,在某平台上的主播名为“PDD”。近日,他在直播中透漏,自己因为某次直播时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这首歌,被原作者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刘某表示,自己很难接受,从来没想过只是唱了一首歌,就被起诉索赔这么多,但是他还是会做一个守法的公民,积极妥善处理这件事。他还展示了自己与直播平台方的沟通,平台方的法务建议他不要直播唱歌了,如果需要直播唱歌,也要通过平台内置的点歌软件,这样能避免一些纠纷。据了解,《向天再借五百年》是由韩磊演唱,樊孝斌作词,张宏光作曲,收录于演唱者韩磊2004年发行的一张专辑里。近日,作曲者张宏光通过学生向记者透露,称诉讼的目的不在于金钱赔偿,主要是想借助此事引起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尊重知识产权的生态氛围,切实保障更多音乐人、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合法权益。


张宏光老师许多网友在得知此事后,表示十分出乎意料,再也不敢唱歌了,甚至觉得直播行业会因此受到影响……还有一些网友疑惑,为何只是唱了一首歌,就侵权了呢?知法君说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歌曲的创作者、作曲者、演唱者享受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放映权等各种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中可以转让的权利,授权他人使用,并取得报酬。但是,并非所有的使用行为都需要经过授权,《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研究、学习或者欣赏,为了教学少量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载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本案中,刘某在网络直播平台中演唱歌曲,是通过网络,以演唱的方式向观众传播这个作品,涉及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利用,因此必须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许可。另外,在平台上直播演唱,还涉及直播打赏,平台工资等收入,也无法构成合理使用。刘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当然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其实,类似的事情并不是首次发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0491民初23408号)显示:多名主播在斗鱼直播间多次演唱未获得授权的歌曲,歌曲著作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主播在平台直播具有盈利性,直播唱歌的行为侵犯了歌曲权利人对歌曲享有的“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直播平台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支持权利人的请求。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广大创作者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氛围和环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和创新。本案中涉及的行为仅仅是在直播中演唱歌曲,大家往往会忽视这其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也给广大自媒体从业者又提了一个醒,在从业过程中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注意在使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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