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一时贪玩制作“表情包” 小心侵犯他人权利!

作者: 2022-7-29 23:02:31 新闻资讯

近日,陈先生来电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咨询,称其前不久在微信群聊中使用了一个用其朋友杨女士的相片制成的表情包,过了几天,杨女士找到陈先生称其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陈先生删除表情包并给予赔偿,否则将向法院起诉陈先生。陈先生觉得很无辜,这个表情包是陈先生觉得杨女士相片里的动作比较搞怪就保存下来制作成了表情包,自己平时仅在群聊中使用过并没有用于营利目的,却被杨女士说侵权。

听完陈先生的陈述,云浮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告诉陈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已经删除了这一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告诫我们,无论何时何地使用他人的肖像,一定经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许可才行,否则将会涉及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陈先生未经杨女士的许可就擅自使用她的图片制作成表情包并进行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杨女士肖像权,应当马上删除并停止使用该表情包,对杨女士进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争取杨女士的原谅。

温馨提示

在微信聊天中,经常会看到有人为了增加聊天的趣味性而用同事或者朋友的照片来做“表情包”,大部分都是出于娱乐、开玩笑而并非恶意,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令到对方反感的话,即使是纯属开玩笑,不是出于营业的目的也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因此在微信聊天中要注意,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使用他人图片的“表情包”。“表情包”虽好,使用要谨慎哦!

法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何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比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应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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