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产品上使用未经许可的《喜羊羊与灰太狼》角色形象,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和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共同追责,《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持有方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两被告追究经济损失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赔偿3万元,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赔偿5000元,不足部分由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喜羊羊与灰太狼》著作权被侵犯
《喜羊羊与灰太狼》是家喻户晓的美术作品,其中的“喜羊羊”、“灰太狼”等人物形象受到诸多小朋友的喜爱,其著作权归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针对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在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中销售带有《喜羊羊与灰太狼》人物形象的产品一案,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了“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等人物著作权的公证书,并提供证据证明了了《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其中卡通形象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利客来喊冤:不存在侵权行为
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曾搜集了与“喜羊羊”图案相似的布样,制作了20套样品。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方面称由于当时市场上“喜羊羊”类似图案烦乱,公司意识到可能构成侵权,最终放弃了这款产品。为了减少浪费,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对于留下来的20套样品以批发价30元,市场价66元的价格进行了处理,这批样品在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中进行销售,才造成了此案现在的结果。
而对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青岛利客来股份有限公司喊冤称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赔偿金额过高,应该由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承担不了由法人承担
最终,崂山区人民法院认可《喜羊羊与灰太狼》及其中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等的著作权属于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的形象与《喜羊羊与灰太狼》中卡通形象,无论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控产品侵犯了著作权。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喜羊羊”、“美羊羊”等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而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对所出售的商品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数额,也未能证明侵权违法所得,法院判决青岛峻岭制衣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由于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作为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马超市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不足以承担赔偿时,不足部分由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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