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如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擅自播放歌曲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南昌一家KTV因侵犯歌曲著作权,被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KTV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共计495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吉林省松原市某传媒公司对涉案109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南昌某KTV音乐厅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消费者点播的方式有偿放映《遇到真爱》《桃花开满三月天》《中国红》等共109首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南昌某KTV音乐厅未取得涉案歌曲作品著作权利人的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卡拉OK点唱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虽然被告和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本案涉及109首音乐电视作品并非音集协所管理的作品。考虑到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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