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引发的纠纷:未经本人同意 出于娱乐性质的“换脸”是否侵权?

作者: 2022-10-16 21:03:42 新闻资讯

AI换脸APP,只需一张照片,秒变视频主人公,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你知道多少呢?

10月13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一起因为AI换脸引发的侵权纠纷。原告魏某在某社交平台账号拥有粉丝人数1.6万,发布作品137篇,总获赞数20万,其发布的作品多为古风视频,账号置顶声明“尊重是一种美德,没有授权任何换脸!”“短视频只玩抖音,其他均为侵权”。

被告武汉某网络公司,是案涉AI换脸软件运营主体,该软件通过支付28元/月的会员费即可开通更多选择模板的“一键融脸”功能。在该软件中“一键融脸”功能可以将软件中的人脸替换成用户上传的人脸,形成的视频效果除人脸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之外都与原视频保持一致,且对于“换脸”后的视频用户可以自行保存到相册并分享到其他平台。

该案涉及的视频为,魏某身着古装翩翩起舞,视频上方配文“美人在骨不在皮”,视频下方有功能键选项“收藏”“一键融脸”。

“换脸技术”是否侵权?

记者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武汉某网络公司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首先,肖像权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和利益维护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该公司未能提供涉诉视频的合法来源,也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诉视频经过魏某同意;其次,软件以“换脸”为主要功能及卖点,其实质是利用魏某良好的外部形象所拍摄的素材引流,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并采用会员付费的方式经营。

从该案涉视频内容及被告武汉某网络公司的性质、经营范围等可以看出,案涉视频对被告武汉某网络公司具有引流宣传和促进用户付费以获益的作用,且该公司使用带有魏某肖像的案涉视频的行为属于从事与其经营有关的活动,具有营利目的。该软件通过AI换脸技术替换了原视频中的角色用于软件用户的娱乐,系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了魏某的肖像权,这侵犯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故被告武汉某网络公司未经魏某的同意,使用技术手段伪造魏某视频中的肖像,侵犯了魏某的肖像权。

是侵犯肖像权还是艺术欣赏?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利用以阻却违法性,也是该案的争议焦点。肖像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平衡肖像权人与肖像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肖像使用人合理使用肖像是有限度的,不应损害肖像权人的利益。

而被告公司辩称案涉肖像的使用系为了艺术欣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该条旨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但从被告在其运营营利的软件公开使用案涉视频的手段和目的来看,案涉视频使用换脸功能的受众群体一般是被魏某面容姣好、身形优美的整体形象和视频效果所吸引,包括人脸、服装、背景、氛围等,得到角色形象代入感。

被告通过收取会费的方式使软件用户可以使用该视频进行面部替换系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行商业活动使用,明显已超出了在必要范围内单纯的艺术欣赏,亦不构成对魏某肖像权的合理利用,被告的行为构成对魏某肖像权的侵犯。

法官提醒, AI换脸技术虽然可以提供虚拟体验试衣、模拟影视效果等娱乐性,但公开上传自己肖像的同时,可能会遭受精准诈骗、利用肖像照片用于色情产业、人脸识别泄露个人隐私等风险,这样一来,不仅“丢了脸”,还可能丢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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