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名捕》陷著作权许可纠纷!知名作家温瑞安被判赔200万

作者: 2023-2-11 20:44:30 新闻资讯

《四大名捕》,是温瑞安所写的著名武侠小说,也是改编次数最多的武侠作品之一,仅影视版本就有近十部。然而,在改编为动漫作品的过程中,却陷入了“合同僵局”。

获得《四大名捕》独家动漫改编权的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下称奇侠公司)认为,温瑞安将案涉作品的著作权权能授予他人,构成违约,要求赔偿违约金。审理期间,温瑞安反诉奇侠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终止系争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温瑞安赔偿奇侠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二审予以维持,目前判决已生效。这也是浦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合同僵局”规则裁判终止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案件。

奇侠公司起诉违约,遭作者反诉

奇侠公司称,2017年4月,温瑞安与公司签署了《动漫改编权合作许可协议》,约定将《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动漫改编权许可给奇侠公司独家使用,授权期限为10年,如温瑞安期间将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及约定的其他著作权权能另行授予他人,将构成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协议还约定,奇侠公司将改编作品所获实际收益的30%分配给温瑞安,作为授权许可费,如未产生实际收益,则无需支付。

2018年开始,温瑞安与奇侠公司产生纠纷,进行了数十次诉讼与仲裁,故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期间,温瑞安将小说的出版发行权授予其他公司,《四大名捕》纸质图书随后出版发行。

奇侠公司认为,温瑞安未经同意擅自将系争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授予他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

温瑞安辩称,合同所授权的范围是改编作品及其衍生性权利,并非文字作品的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自己授权出版的行为也未对奇侠公司造成损害,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中,温瑞安提出反诉,认为实现合同目的需要通力合作,然而目前双方关系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法院不认为自己有解除权,则要求判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此,奇侠公司称违约方为温瑞安,自己有能力继续履行,不同意解除。

适用“合同僵局”,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奇侠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四大名捕》系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权及发行权。温瑞安在授权期内擅自将作品的上述权利再行授予第三方,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鉴于温瑞安为违约方,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系争合同是否可以依据“合同僵局”规则,由法院判决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等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奇侠公司自合同签约至今,客观上未履行约定的任何涉案作品改编动漫的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系争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是双方相互信赖,均有友好合作的意向,但本案双方当事人数年来已就著作权授权事宜发生数十场诉讼、仲裁,温瑞安也屡次在公开场合发表解约言论,庭审中亦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可见,双方的信赖基础已经完全丧失,属于“事实上不能履行”。

同时,系争合同的履行,需要温瑞安提供改编的故事大纲或写作思路、线索,并最终确定作品的编审权,原告则需要自行或授权第三方进行动漫改编,并提交被告审定。双方的非金钱债务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非金钱债务无法强制履行”。综上可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据此,法院认定合同僵局已经形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可裁判终止,但违约方仍需担责

本案主审法官孙闫表示,原《合同法》对于守约方的解除权进行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在守约方不愿意行使合同解除权,但继续履行又没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类纠纷,一直争议不断。对此,《民法典》首次在立法层面对“合同僵局”的识别与认定条件作了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明确不具有继续履行的意愿,强制履行既无必要也无可能,故法院适用“合同僵局”规则裁判终止。此举有助于促进《四大名捕》系列小说转型升级,推动社会资源有效流动。当然,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守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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